在此情形之下,女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并不必然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富,原因在于异性在结婚之前所得的任何财产,无论其形式为何,都不会因为婚约的订立而转化成为夫妻共享的资产。
然而,如若房产是由异性在婚前支付首期费用,然后在婚后通过夫妻共享的资金来偿还按揭贷款,或是在婚后将房产注册为夫妻二人所有,那么这栋房产就应该被视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文规定,当夫妻一方在婚前与房地产销售商签订买卖合同时,以个人拥有的财产支付了首次购买房屋的款项,并且在银行申请了贷款,婚后则使用夫妻共享的财产来偿还贷款,此时,如果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首次支付购房款项的一方名下的话,那么当夫妇离婚之时,他们对于这栋房产的归属就需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倘若按照上述条款无法就房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指派给司法机关的权力就是判定这栋房产归属于那个已经完成房产登记的一方,而剩余未偿清的贷款也自然成为了那一方的个人负债。
另外,庭审过程中所确定的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完成住房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