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后,登记机关自收到材料后,7天内决定是否注销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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