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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最新

十级伤残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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