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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个人申请

工人遭到意外伤害,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工人个人能够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限定,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社局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手续: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手续;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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