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若觉得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当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会被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会适当减少;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
(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