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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规定,租赁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要是超过了二十年,那超过的部分就没效。
当租赁期限到了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接着续订租赁合同的。
不过,续订之后约定的租赁期限从续订那一天起,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这样做,是为了能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达到平衡。
一方面,能保障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稳定地居住或者使用房屋;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租赁关系持续得太长,从而引发市场波动之类的问题。
所以,通常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就是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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