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需满足“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这些法定情形。
走路摔伤这一情况,是自身不小心引发的意外事件,既没有其他对其造成伤害的侵权方,也没有与之相对的事故方,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能够证实是由于单位的道路等与工作相关的环境因素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的摔伤,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这种情况的认定过程比较复杂,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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