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第三十三条具体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90%本人工资,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最严重的工伤伤残等级(1-4级)的保障措施。建议如果遇到具体工伤评级问题,可以携带相关医疗鉴定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办理。需要帮助的话也可以进一步沟通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