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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追诉可以持续多长的期限

刘* 新疆-阿勒泰 工资福利咨询 2026.02.02 07:49:21 391人阅读

工资追诉可以持续多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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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追诉期限分劳动关系存续和终止两种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讨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这是考虑到劳动者为维护与用人单位关系,不便及时维权,法律给予宽泛维权时间。
2.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需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目的是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防止因时间过长证据难收集、事实难查清。若超一年申请仲裁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
3.解决措施和建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有工资问题可留意收集证据。劳动关系终止后,要及时在一年内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2-02 13: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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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讨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这是考虑到劳动者在维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可能因各种顾虑不便及时维权,法律为其提供了更宽泛的维权时间范围。
(2)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需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这一规定旨在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时间过长造成证据收集困难、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若超过一年申请仲裁,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
(3)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提醒:劳动者要留意劳动关系状态,劳动关系终止后务必在一年内申请仲裁,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3: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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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随时可追讨工资,无需担忧仲裁时效问题,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工资情况的证据,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二)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要注意保存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标准等关键证据。
(三)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不能错过起诉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6-02-02 11:1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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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存续时,劳动者追讨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考虑到劳动者要维护和单位的关系,不便及时维权,法律放宽了维权时间。
2.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这样做是为方便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3.若超一年申请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况,仲裁机构可能不受理。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起诉。

2026-02-02 11:0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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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资追诉期限分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需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超期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不服仲裁结果可在规定时间起诉。
法律解析: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劳动者为维持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关系,可能无法及时追讨工资,所以法律赋予劳动者宽泛的维权时间,追讨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当劳动关系终止时,为了促使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证据收集困难、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规定劳动者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若超过这个时间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仲裁机构可能不会受理该仲裁申请。不过,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工资追诉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2 09:12:34 回复

对于2020持票人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按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后手当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时,再追索人有权请求偿付的金额为:再追索人已经偿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1)对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来说,其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汇票,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2)在进行再追索时,也要求所依据的票据为完备且无瑕疵的票据,并且,对再追索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应属尚未届满。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追索权。(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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