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劳务过程中猝死的责任承担要依据不同法律关系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个人劳务关系里,若提供劳务者因劳务猝死,双方按过错担责。当猝死和劳务活动有因果联系,像劳务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等引发的,接受劳务方要担责;若因自身疾病突发且和劳务无直接关系,接受劳务方无过错可不担责,但实践中可能依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2.若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在规定时间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赔偿。此外,接受劳务方或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需加重其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双方应明确劳务内容、强度和环境等,接受劳务方要合理安排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和恶劣环境。
2.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双方可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1.提供劳务时猝死,责任承担得看法律关系和具体情况。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猝死,双方按过错担责。
2.若猝死和劳务活动有因果关系,像劳务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导致的,接受劳务方要担责。要是猝死是自身疾病突发,和劳务没直接关系,接受劳务方没过错,可不担责,但实际中可能按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3.提供劳务者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用人单位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就由用人单位赔偿。
4.接受劳务方或用人单位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会加重。
法律分析:
(1)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猝死,需考量双方过错。若猝死和劳务活动有因果联系,像劳务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等因素所致,接受劳务方要担责;若因自身疾病突发且和劳务无直接关联,接受劳务方无过错时可不担责,但可能依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2)若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3)无论哪种关系,接受劳务方或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都应加重其责任。
提醒:提供劳务者应关注自身健康,接受劳务方和用人单位要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情况责任承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分析。
(一)个人劳务关系中,先确定猝死与劳务活动有无因果关系。若因劳务强度大、环境恶劣等导致,接受劳务方担责;若因自身疾病且与劳务无直接关联,接受劳务方无过错可不担责,但可能需公平补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时,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单位赔偿。
(三)接受劳务方或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加重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结论:
提供劳务过程中猝死责任承担需区分情况。个人劳务关系中依双方过错担责;劳动关系中符合条件视同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负责。若接受劳务方或单位未尽安保义务要加重责任。
法律解析:
在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者因劳务猝死,要依据双方过错定责。若猝死和劳务活动有因果联系,像劳务强度大、环境差等因素导致,接受劳务方要担责;若因自身疾病突发且和劳务无直接关系,接受劳务方无过错可不担责,但实践中可能公平补偿。而在劳动关系中,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则单位赔偿。若接受劳务方或用人单位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加重其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各方责任的合理界定。如果大家在劳务猝死责任认定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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