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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工资是否需进行赔偿

杜** 山东-济宁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1.22 05:49:10 381人阅读

克扣拖欠工资是否需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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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需赔偿,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且,劳动者因单位克扣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若在工资权益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2 12: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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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若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避免出现克扣拖欠情况。
2.劳动者遇到工资被克扣拖欠,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3.劳动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对违规单位依法处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5-11-22 11:0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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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有力保护。
(2)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劳动者遇到克扣拖欠工资应及时维权,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2 09:3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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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其限期支付工资。
(二)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三)当协商和投诉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
(四)若劳动者因克扣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5-11-22 07: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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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若逾期不付,要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给劳动者。

2.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3.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25-11-22 07:20:34 回复

对于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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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6 105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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