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要满足实体和程序条件:
实体条件: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可裁员,比如按相关规定重整、生产经营困难、转产革新或调整经营方式后仍需减员,以及客观经济情况大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程序条件:裁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单位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将方案报劳动部门,才可裁员。
结论:
企业经济性裁员需同时满足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条件,实体上有四种情形,程序上裁员达到一定规模需提前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解析: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并非随意而为。实体条件方面,企业若处于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重大调整后仍需裁减人员、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才符合裁员基础。程序条件上,当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且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只有实体和程序条件都满足,企业的经济性裁员才合法合规。若企业或员工对经济性裁员的合法性存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经济性裁员须同时满足实体与程序条件。实体方面,企业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重大调整后仍需裁人,以及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可进行裁员。程序上,若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且裁减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裁员。
为合法合规裁员,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查自身是否符合实体条件,确保裁员有正当理由。
2.遵循程序要求,提前做好与工会或职工的沟通,制定合理的裁减方案并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3.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和报告文件,以备可能的审查。
法律分析: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明确了四种可裁员的情形。企业破产重整时,为了企业的重生和资源优化配置,可进行裁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裁员是缓解企业压力的一种手段;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减员,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裁员也是无奈之举。
(2)程序条件对裁员规模有规定。当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且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进行裁员,这保障了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提醒:企业裁员需严格按照实体和程序条件操作,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不同企业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确定合法的裁员方案。
(一)企业若想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实体方面,要先判断自身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1.企业是否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后,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在程序方面,若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然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可进行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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