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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不成下一步怎么办

王* 重庆-大足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0.19 08:00:39 494人阅读

劳动仲裁调解不成下一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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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调解不成时,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且一般需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审理。这一规定保证了劳动仲裁的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2)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这为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合理的处理时间。
(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处理方式不同。非终局裁决下,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生效。
(4)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按规定起诉,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生效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劳动仲裁流程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当事人需密切关注时间节点。不同类型的仲裁裁决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应对方案。

2025-10-19 13: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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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仲裁时间:仲裁庭一般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审理,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当事人要留意时间节点。
(二)区分裁决类型应对:对于非终局裁决,若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按规定起诉,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情形,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裁决书,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0-19 12:5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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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调解不成,仲裁庭会及时裁决。仲裁庭需在受理申请后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2.除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未诉则裁决生效。

3.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违法,可在30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

4.生效裁决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10-19 12:1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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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劳动仲裁调解不成会及时裁决,一般四十五日内审结,复杂情况可延长十五日。非终局裁决不服可十五日内起诉,终局裁决劳动者可按规定起诉,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情形可三十日内申请撤销,生效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调解不成时仲裁庭及时裁决,规定期限审结是为保障双方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有起诉权利,能进一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而终局裁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不同,是为平衡双方利益。生效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保障胜诉方权益实现。如果您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是对裁决结果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0-19 10:4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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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调解不成,仲裁庭会及时裁决,且需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案件审理。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处理方式因裁决类型而异。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则裁决生效。终局裁决中,劳动者不服可在规定期限起诉,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
3.生效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议当事人密切关注仲裁时间节点,及时行使诉权。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要准备充分证据。获得生效裁决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9 09:43: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20]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经告知后不申请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动关系的存否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对该仲裁机构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相对人可以向工伤认定机构所在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申请对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二、两种程序的效力优先作为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劳动仲裁,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该裁决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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