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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停止员工如何赔偿

王* 上海-长宁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18 10:03:44 397人阅读

项目停止员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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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停止导致员工赔偿问题,若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未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则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员工可先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建议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单位也应依法依规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025-10-18 16: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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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项目停止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若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和员工就变更合同达不成协议,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2)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并且单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先和单位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员工要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5:5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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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遇到项目停止需赔偿情况,先判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若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协商变更合同不成,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获得赔偿金。
(三)单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四)员工可先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5-10-18 15:4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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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停止使员工需赔偿,一般涉及劳动合同解除。若因客观情况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单位解除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2.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要按经济补偿标准两倍付赔偿金。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
3.员工可先和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25-10-18 13:4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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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项目停止导致员工需赔偿的情况,若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未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单位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员工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时,单位解除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同时,单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单位友好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8 11:57:27 回复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项并购的达成,必须能够为并购双方带来经济收益。可见,驱动并购的原因是实现并购双方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标准经济学理论对于企业并购动因的解释涉及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效应、规模经济性、市场竞争动机、资产组合效应、内部化利益、投机性收益等诸多动力因素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了资产重组的一般动机以外,也有自己的特殊动机和目标,这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制度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背景,并由此产生的参与人行为目标的异化。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特殊目标中,特殊的融资目标、控制权收益目标以及政府意图是值得去研究和探讨的几个典型的动机目标。融资目标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在特殊的股权结构、制度安排以及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下,股权融资成为一种廉价的融资方式。因此上市资格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成了稀缺的资源。有资格的想法保护它,没有资格的想法得到它,在这种融资资格大战当中,资产重组活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和上市资格的制度安排成了资产重组的根本原因(二)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融资资格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1、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推动了资产重组的频繁发生2、保护融资资格成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目的收益目标在大股东具有超强控制权的股权结构中,典型的治理问题表现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大股东能够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即超过他们所持股份的现金流权利的额外收益,而这一额外收益恰恰是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对其他股东权益侵占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掌握大量的投票权,通过选举“自己人“进入董事会,实现对企业的超强控制,从而拥有超过现金流权利的更大控制权收益。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量披露的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盲目圈钱、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违反公允价值标准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大股东侵害问题。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不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限,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为显著,对投资者的权益侵害程度亦更甚。因此,我们认为,对控制权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1.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怎样去发现、评价我国上市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状况,成了比较困难的事情。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有“正常”与“不正常”之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因此,一定程度的资金占用是正常的经营后果,而且上市公司把盈余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获取利息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从会计报表当中很难发现大股东“不正常”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到底有多少。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详细,从而增加了调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状况中的难度。因此笔者只好通过以下方法,来了解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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