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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没有缴纳社保,工伤医疗期待遇没有足额发放
公司试用期没有缴纳社保,工伤医疗期待遇没有足额发放,可以在伤残鉴定等级一并追,这个目前真的是没有多少钱
你好,这边可以协助处理
你好,具体情况说一下
试用期公司也得给员工交社保,没交社保,工伤待遇公司担责。工伤医疗期待遇没足额发也不合理。你可先和公司协商,让其补缴社保、补足待遇。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材料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申请仲裁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您好,您这边是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吗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不足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以上就是对工伤待遇补足差额需要怎么补缴纳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单位应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因工致残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此,工伤职工除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伤职工待遇减少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尚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借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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