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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单位因为工伤的这件事一直谈不下来,因此闹上了法庭,我想问一下社保不足额缴纳影响工伤待遇应该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单位应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3年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相关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申报变动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而工资总额是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以上是我对 社保不足额缴纳影响工伤待遇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不足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以上就是对工伤待遇补足差额需要怎么补缴纳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因工致残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此,工伤职工除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伤职工待遇减少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尚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借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人社部的通知可知,疫情期间职工社保延期缴纳,待遇不受影响!人社部办公厅1月30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完成。
专业解答已经连续两年缴纳社会保险,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且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同时满足其他两项要求的,就可以领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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