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送达方式丰富,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仲裁委通常优先采用常规送达方式,比如直接将仲裁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
(2)公告送达属于特殊送达方式,仅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送达时才会启用。
(3)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途径后,仲裁委才会考虑公告送达。并且自发出公告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作已经送达。由此可见,公告送达不是劳动仲裁中必然会经历的程序。
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若遇到送达问题,可咨询进一步分析应对。
(一)了解送达顺序:当事人要清楚劳动仲裁送达有先后顺序,仲裁委先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若这些方式都行不通,才会考虑公告送达。
(二)配合送达工作:受送达人应保持通讯畅通,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积极配合仲裁委的送达工作,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需采用公告送达。
(三)关注送达情况:当事人要关注仲裁委的送达进展,若收到送达通知,及时接收相关仲裁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劳动仲裁不一定要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2.劳动仲裁送达方式多,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仲裁委先会用常规方式送文书,比如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3.只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不行时,才用公告送达。公告发出后,过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不是必经程序,要符合法定条件才用。
结论:
劳动仲裁并非必须公告送达,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会使用该送达方式。
法律解析:
劳动仲裁有多种送达方式,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仲裁委通常会先尝试用常规方式,比如直接将仲裁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来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也就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不能完成送达时,才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这表明公告送达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需满足特定法定条件才会使用。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送达方面遇到疑问,或者对劳动仲裁的其他法律问题存在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劳动仲裁不是必须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适用的特殊方式。劳动仲裁有多种送达方式,常规会先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2.仲裁委通常会先尝试常规送达,像直接将仲裁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只有当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不能送达时,才会选择公告送达。
3.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因此,公告送达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非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
建议仲裁委严格按送达流程操作,优先使用常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同时,受送达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接收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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