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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合同纠纷的处理,想请问顾问聘用合同公司法关于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吗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提供劳动或劳动成果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顾问聘用合同,顾问聘用合同公司法一般是劳动合同,也有个别是雇佣关系。要视具体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确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 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 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专业解答技术顾问聘用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要看协议的内容,同时还需要看顾问人员的身份性质来确定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如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就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专业解答如果聘用技术顾问,则需要在技术顾问聘用合同书中,写明甲方以及乙方信息,还要写清聘用岗位、聘用时间、聘用酬劳、及时技术成果及其归属、技术成果的标准、开发、验收以及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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