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女性员工在孕期所享有的待遇如下:
生育期间可享有长达98天的产期休假;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均不得以女性员工正处于孕期为由,擅自降低她们的薪资水平、予以解雇或终止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约;对于怀胎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人员工,雇主同样不可随意延长她们的工作时间并且安排夜间劳动力;孕产女职员在工作期间若需进行产前检查,则相关的时间将被纳入正常的工作时间范围之内进行计算;其余关于孕期妇女福利事项在此不做赘述。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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