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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人体损伤评残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不构成最轻的十级伤残。 4.10Ⅹ级伤残 4.10.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2019-01-19 00:58: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