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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吗

王** 广东-清远 工资福利咨询 2023.07.11 18:18:06 435人阅读

支付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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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支付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用是属于劳动报酬,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劳动者认为单位欠了10万元加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如考勤表、工资单等来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是没有这么长时间的加班、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加班费用,否则就判用人单位败诉。
1、用人单位平时在管理中不规范,并没有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记录,工资单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反映,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本人代理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某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具体是负责公司的人事工作,因为用人单位认为所给予的工资太高(2万元/月),能力又不能体现出来,所以一个月后将该员工辞退了,该员工到去告用人单位,除了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给予加班费用的赔偿(为15000元),该员工也拿不出什么证据(凭我的经验判断,有可能是莫须有的),但是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啊,用人单位的行政人事是归该员工来管理,平时非常混乱,根本没有什么考勤的记录,给予的工资是现金发给,没有工资单,就更没有详细的工资明细表了,单位举证不能,最后判单位败诉,现在看来非常冤枉。
2、用人单位有考勤记录、工资单,但是证据本身存在瑕疵
原来用人单位是纸皮打卡,记录考勤情况,但是在纸皮打卡上并没有任何盖章签名和双方的确认,如何来认定呢?本人在东莞办了一件劳动案件,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了纸皮打卡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但是用人单位认为不对,也提供了另一套证据也包括纸皮打卡和工资财务单(和劳动者提供的完全不同),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证据有明显的瑕疵,均没有在纸皮打卡记录上有单位的盖章或是主管签名和员工的签名,另工资单劳动者提供的是一张小纸条(也没有任何确认),而单位是提供的财务制作的工资财务单,也并没有任何劳动者的签名,用人单位虽盖有公章,这样的证据会起到作用吗?现在在用人单位大部分是电子打卡,给予员工一张电子出入卡,可以记录考勤,该出入卡可以修改和删除,如此作为证据能使信服吗?
本人给用人单位的建议,应完善这部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在月末计算工资时,是否可以汇总,由具体的经办人员特别是员工本人签名确认。另对工资单应在单位所留存的凭证中由员工签字确认,如此的证据就会比较完整。
3、证据应最少保留2年,但是如能保留尽量长时间的保留
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工资支付台帐至少保存2年”(其中工资台帐包括工资记录的一些凭证),在“指导意见”第2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追索2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2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2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该“指导意见”明确了:

一、2年时间之内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反驳的证据,就要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二、如是超过了2年的时间,劳动者提出加班费用的主张,举证责任就在劳动者了,如劳动者不能提供该证据,就判劳动者败诉。该规定的出台,是因为主要是针对于珠三角地区,特别是如东莞、深圳的一些加工、制造性企业,劳动者长期有加班的情况,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长,而提出要求支付巨额的加班费用,政府为了平衡利益,减轻企业的负担,而采取的折中措施。另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要受到该规定2年举证期限的影响,如是可以保留,应尽量保留,如劳动者提出的请求超过2年,单位如有证据反驳,胜算可能不是更大吗?
用人单位第二个应该记住的是劳动者所提出要求支付2年内的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且提供的证据应充分完整,没有瑕疵。

2023-07-11 18:19: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支付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加班费用是属于劳动报酬,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劳动者认为单位欠了10万元加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如考勤表、工资单等来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是没有这么长时间的加班、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加班费用,否则就判用人单位败诉。1、用人单位平时在管理中不规范,并没有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记录,工资单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反映,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本人代理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某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具体是负责公司的人事工作,因为用人单位认为所给予的工资太高(2万元/月),能力又不能体现出来,所以一个月后将该员工辞退了,该员工到去告用人单位,除了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给予加班费用的赔偿(为15000元),该员工也拿不出什么证据(凭我的经验判断,有可能是莫须有的),但是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啊,用人单位的行政人事是归该员工来管理,平时非常混乱,根本没有什么考勤的记录,给予的工资是现金发给,没有工资单,就更没有详细的工资明细表了,单位举证不能,最后判单位败诉,现在看来非常冤枉。2、用人单位有考勤记录、工资单,但是证据本身存在瑕疵原来用人单位是纸皮打卡,记录考勤情况,但是在纸皮打卡上并没有任何盖章签名和双方的确认,如何来认定呢?本人在东莞办了一件劳动案件,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了纸皮打卡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但是用人单位认为不对,也提供了另一套证据也包括纸皮打卡和工资财务单(和劳动者提供的完全不同),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证据有明显的瑕疵,均没有在纸皮打卡记录上有单位的盖章或是主管签名和员工的签名,另工资单劳动者提供的是一张小纸条(也没有任何确认),而单位是提供的财务制作的工资财务单,也并没有任何劳动者的签名,用人单位虽盖有公章,这样的证据会起到作用吗?现在在用人单位大部分是电子打卡,给予员工一张电子出入卡,可以记录考勤,该出入卡可以修改和删除,如此作为证据能使信服吗?本人给用人单位的建议,应完善这部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在月末计算工资时,是否可以汇总,由具体的经办人员特别是员工本人签名确认。另对工资单应在单位所留存的凭证中由员工签字确认,如此的证据就会比较完整。3、证据应最少保留2年,但是如能保留尽量长时间的保留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工资支付台帐至少保存2年”(其中工资台帐包括工资记录的一些凭证),在“指导意见”第2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追索2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2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2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第一、2年时间之内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反驳的证据,就要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第二、如是超过了2年的时间,劳动者提出加班费用的主张,举证责任就在劳动者了,如劳动者不能提供该证据,就判劳动者败诉。该规定的出台,是因为主要是针对于珠三角地区,特别是如东莞、深圳的一些加工、制造性企业,劳动者长期有加班的情况,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长,而提出要求支付巨额的加班费用,政府为了平衡利益,减轻企业的负担,而采取的折中措施。另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要受到该规定2年举证期限的影响,如是可以保留,应尽量保留,如劳动者提出的请求超过2年,单位如有证据反驳,胜算可能不是更大吗?用人单位第二个应该记住的是劳动者所提出要求支付2年内的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且提供的证据应充分完整,没有瑕疵。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加班费用是属于劳动报酬,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劳动者认为单位欠了10万元加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如考勤表、工资单等来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是没有这么长时间的加班、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加班费用,否则就判用人单位败诉。1、用人单位平时在管理中不规范,并没有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记录,工资单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反映,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本人代理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某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具体是负责公司的人事工作,因为用人单位认为所给予的工资太高(2万元/月),能力又不能体现出来,所以一个月后将该员工辞退了,该员工到去告用人单位,除了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给予加班费用的赔偿(为15000元),该员工也拿不出什么证据(凭我的经验判断,有可能是莫须有的),但是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啊,用人单位的行政人事是归该员工来管理,平时非常混乱,根本没有什么考勤的记录,给予的工资是现金发给,没有工资单,就更没有详细的工资明细表了,单位举证不能,最后判单位败诉,现在看来非常冤枉。2、用人单位有考勤记录、工资单,但是证据本身存在瑕疵原来用人单位是纸皮打卡,记录考勤情况,但是在纸皮打卡上并没有任何盖章签名和双方的确认,如何来认定呢?本人在东莞办了一件劳动案件,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了纸皮打卡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但是用人单位认为不对,也提供了另一套证据也包括纸皮打卡和工资财务单(和劳动者提供的完全不同),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证据有明显的瑕疵,均没有在纸皮打卡记录上有单位的盖章或是主管签名和员工的签名,另工资单劳动者提供的是一张小纸条(也没有任何确认),而单位是提供的财务制作的工资财务单,也并没有任何劳动者的签名,用人单位虽盖有公章,这样的证据会起到作用吗?现在在用人单位大部分是电子打卡,给予员工一张电子出入卡,可以记录考勤,该出入卡可以修改和删除,如此作为证据能使信服吗?本人给用人单位的建议,应完善这部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在月末计算工资时,是否可以汇总,由具体的经办人员特别是员工本人签名确认。另对工资单应在单位所留存的凭证中由员工签字确认,如此的证据就会比较完整。3、证据应最少保留2年,但是如能保留尽量长时间的保留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工资支付台帐至少保存2年”(其中工资台帐包括工资记录的一些凭证),在“指导意见”第2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追索2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2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2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第一、2年时间之内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反驳的证据,就要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第二、如是超过了2年的时间,劳动者提出加班费用的主张,举证责任就在劳动者了,如劳动者不能提供该证据,就判劳动者败诉。该规定的出台,是因为主要是针对于珠三角地区,特别是如东莞、深圳的一些加工、制造性企业,劳动者长期有加班的情况,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长,而提出要求支付巨额的加班费用,政府为了平衡利益,减轻企业的负担,而采取的折中措施。另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要受到该规定2年举证期限的影响,如是可以保留,应尽量保留,如劳动者提出的请求超过2年,单位如有证据反驳,胜算可能不是更大吗?用人单位第二个应该记住的是劳动者所提出要求支付2年内的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且提供的证据应充分完整,没有瑕疵。

您好,针对您的周末加班不支付加班费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在周末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如何申请劳动仲裁: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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