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依法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满30天就强行离职,对于劳动者的社保转接不会存在问题,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强行离职,在此方面给劳动者制造障碍,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局提出控告或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提出诉讼。当然,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劳动者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6条、37条、89条、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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