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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走学校规定的流程请假,但是任课老师不认可请假条给予旷课处理,请问任课老师的行为是否正确
你好, 不合法的。
劳动者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学校在自己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学校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学校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学校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学校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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