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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产生劳动关系争议之后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仲裁结果执行,不满的再起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已于2021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一)一般规定: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一)具体范围: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二)例外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所谓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材料,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新录用事业单位分两种情况没有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的和有工作经历的。一般没有工作经历的没有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才有定级工资。有工作经历的,干部身份已转正定级,那么试用期有定级工资。没有工作经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工资确定根据职务、工作时间等因素按照同等条件人员低一档确定。有工作经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工资,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专业解答税收行政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关系包括: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的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行政行为有争议的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因病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甲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然后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及工薪福利等具体时间;在然后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明细;最后甲乙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盖章就可以了,然后合同立即生效。
专业解答伤残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不仅要包括正常的经济补偿金,还要根据职工伤残情况明确伤残赔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应该尽到自己的补偿义务,保障伤残职工离职后能维持正常基本生活。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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