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青岛市区普降大雪,原告前往被告处看病。被告的相关办公、经营区域没有任何防滑、防雪措施。原告在挂号处不慎滑倒,经被告拍片及随后前往青岛市骨伤科医院予以了确诊,因被告管理上的瑕疵造成原告左股骨颈骨折。目前,原告的相关损失已计108045.31元,伤残赔偿金待评残后予以追加。事故发生后,被告仅仅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其他各项损失都未予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该予以赔偿。遂向贵院提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此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附:赔偿明细赔偿明细:医疗费:35208.31护理费:住院期间2430元,出院36000元,共计38430元。误工费:32763元÷365天×320=28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天×20天=24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08102.31元108045.31-10000元=9810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