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我目前是重庆一国企的正式职工,09年8月以劳务工进去该国企工作,2012年6月转正成为国企正式合同制职工直到现在单位有个双解政策,我打算和单位提前办理解除合同,那么我的问题有两个想请教一下: 第一:关于经济赔偿是按工龄每1年算1月工资赔偿,这工龄的计算是从09年进入该国企工作开始算?还是从12年转正后开始计算?? 第二个问题是这样的,我所工作的部门因为公司生产调整,于15年5月开始和我们签订了一份关于停产期间自愿轮流值守承诺书,该承诺内容大概就是停产期间,我们分为三组人,施行上值守1月,休2个月的班,约定了这期间值守月收入是正常生产收入的75%,休假的那两个月就只有正常的50%且无奖金,这一轮休值守就执行了两年,于17年5月结束,我们也就从今年5月开始进入正常生产状态,那份承诺也于5月失效!现在是8月,公司就出了这个自愿解除合同的政策,公司给我的答复是,赔偿金额从2017年8月开始倒推12月,也就是到2016年8月取这12个月的平均值作为平均月收入来补偿,劳动法里规定的也是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但是95年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这个办法来说是明确了12个月必须是正常生产的12个月,而新合同法里关于这12个月就没有明确说明,那么最后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执行呢???望杨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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