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三)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四)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五)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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