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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在“第十四条”似乎给了异议人(被申请人)一条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可是,寻求前述救济途径的前提,仅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而“当事人适时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服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决”的情形并不涵盖其中。综上,由于立法的缺失,个人觉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裁决了。
2016-11-16 15: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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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所以员工向工作地申请仲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6-11-16 15:4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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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我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针对仲裁的管辖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016-11-16 15:30: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