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是能够提取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借贷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要求的;
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家庭人员牵涉大病医疗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要求的;
9、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要求的;
10、工人丧命、被宣告丧命的;
二、解决场所: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小榄办事处、坦洲办事处。
三、解决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水收入的限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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