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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妻子在交行做大堂,属于外包性质的,现在面临休产假,交行与

何** 安徽-宣城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03 18:48:53 334人阅读

您好,我妻子在交行做大堂,属于外包性质的,现在面临休产假,交行与外包单位现在均不给带薪产假,外包单位以生育报销为由,拒绝支付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社保只能以最低工资水平缴纳,而且现在还有1、2月份的绩效一直没有发放,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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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工薪待遇低,这是滥用试用期的其中一个表现。对此,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这样的行为显然有违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推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是二选一的或然关系,那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讼。

2020-10-03 18:5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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