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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望坛棚改安置房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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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40215人看过
导读:购买第二套房子, 首付不低于6成,契税按总房价的3%缴纳 比如100万房子,你首付是60万, 现在二套房贷款政策仍按照“二套房贷款首付6成以及1、1倍的利率政策”执行。

东城望坛棚改安置房补偿标准是什么?

改造棚户区可同时改造脏乱差的住房和周边环境,为保证征地补偿等程序合法,房屋征收和补偿一般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北京东城望坛棚改安置房补偿标准是什么?以下是部分相关资料,具体可在政府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有安置房、征地补偿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一、北京东城区望坛棚改安置房落户大兴

作为北京市首都功能核心区最大规模的征收项目,东城区望坛棚改安置房项目与房源对接的大兴区首创美澜湾项目正式签约。

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的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本市首都功能核心区最大规模的征收项目,涉及户籍人口2万多人,由北京城建集团负责实施棚改。首创美澜湾项目位于大兴团河区域,该项目是本市首批纳入全装修成品交付的定向安置房项目。这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3214套对接房源将正式对接东城区望坛项目。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处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0.8万余平米,总产籍户5700余户,户籍人口数2万多人。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这里成为部分轻工业和服务业国企工人的居住地,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排子房”和简易楼。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社区内房屋老化、私搭乱建现象突出,居住空间受到严重挤压,生活环境随之恶化。

二、相关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

27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 法〔2011〕18 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 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 号)、《关于做好首都功能核心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5〕336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 号) 等相关文件。

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 号) 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40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2)空调移机费:400 元/台;

(3)热水器移机费:400 元/台;

(4)有线电视安装费:350 元/端;

(5)数据终端安装费:300 元/端;

(6)固定电话移机费:235 元/部;

(7)煤改电专用电暖器:400 元/台;

(8)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房屋征收办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

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 元/月计算,如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经评估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与上述价格不同,则按照“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处理。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不足 4000 元/月的,补足到4000元/月。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 4 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 4 个月。

本项中临时安置的补偿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以下标准,可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 建筑;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 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补偿标准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证载的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800-3000 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未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 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对按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 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用未登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未登记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 2 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直接计入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 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向被征收人发放。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

〔2011〕18 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办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同时,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条第一款(一)货币补偿中第 2 项

和第 3 项的规定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棚户房等不规范、不美观的建筑改造有助于美化居住环境。原棚户住民的补偿措施参考条例内容,有两种补偿方式可选。货币补偿包括搬迁、安装、移机和安置费等补偿,能够获得产权补偿的居民先进行房屋的价值评估再调换。具体信息可查询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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