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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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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7888人看过
导读:出租人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承租人提供身份证,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总之,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登记备案的相关问题的咨询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简要写作规范,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查找相关的法条进行具体的了解,如果的确无法了解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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