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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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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760人看过
导读:北京人身损害赔偿由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支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往往不是单个,赔偿义务人可以是侵权行为人,也可以是侵权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还可以是侵权行为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支付?

人身损害赔偿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其发生原因或为人的行为,或为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作为行为即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积极加害行为或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基于在先行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人消极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前者为驾车肇事致人损害,后者如道路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致行人坠入井坑或撞击堆积物受伤。自然事实造成损害事故,包括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前者如宠物伤人,后者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等。无论损害事故是由人的行为造成或是由自然事实造成,有损害事故则必有加害人,在由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故时,行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实造成损害时,虽无行为人,但因法律规范责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动物或维护制作物之义务,该一定之人违反作为义务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亦将其视为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与加害人相一致。

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加害人,也可以是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这与法律规定的原则有关。加害人及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系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就是损害赔偿主体即赔偿义务人。

人身损害事故系因人的行为而发生,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自己责任原则,是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同样确立了基于过错的自己责任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即加害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一致。

只要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受侵害的公民都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向自己支付损害赔偿金,具体的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受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害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无论如何,侵权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与第三人都要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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