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债务人是担保措施吗
共同债务人不是担保措施,共同债务人是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共同债务人需要对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而共同保证人需要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务进行清偿,所以共同债务人与共同保证人存在不同之处,共同债务人不是担保措施,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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