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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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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733人看过
导读: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合法形式告知。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皆可成为投保人。投保人享有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理费用的权利,但也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哪些

一、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哪些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等其他合法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大事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二)、投保人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 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投保人指的是在投保合同当中承担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人。在投保合同中,投保人除了可以享受应有的权利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说如实告知的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其中告知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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