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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征收评估委员会的决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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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567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对行政征收评估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但是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处理行政案件时,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不服行政征收评估委员会的决定怎么办?

一、不服行政征收评估委员会的决定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裁决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是一审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可以申诉。也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法院判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可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二、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有什么?

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裁决与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裁决申请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市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服行政裁决决定,可以申请再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用行政手段,处置房屋补偿争议的行为,称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主管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该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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