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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2024.04.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04人
律师解析:
(一)在质押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质人委托质权人为质物的实际保管人或持有者,那么该份质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当质权人将所持有的质物归还给出质人之后,倘若他试图利用自己享有的质权来对抗第三方,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将不予认可和支持.
(二)基于无法归咎于质权人的原因,使之失去了对质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质权人有权向不正当取得质物控制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即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对质物的侵扰,恢复其原始状态,同时将质物完整无损地归还给质权人。
(三)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定。在质物交付至质权人手中并完成实际占有时,质押合同正式生效。
(四)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履行人或是第三方未按照既定的质押合同条款向质权人交付质物,由此为质权人带来损失的,那么作为出质人有义务根据自身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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