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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该什么时候退还

时间:2024.03.1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266人
律师解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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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睿韬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律师)专业,现执业于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珠海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多年来,赵睿韬律师工作细致、认真,庭审思路清晰,思维敏捷,气场强大,现已成功代理了近百起案件,涵盖建设工程、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一致好评。同时,其还担任着多家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熟悉公司治理的相关事项。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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