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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债权人权益保护

兴安盟债权人权益保护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2024-02-23 12:38:23 已帮助24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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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债权人权益保护都包括哪些?
兴安盟债权人权益保护 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各国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之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有所规定,但却有许多缺陷。由于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许多缺陷,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所应起的作用受到影响和削弱。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案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法律原因 传统公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弊端表现在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其极大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甚至以牺牲一定的社会正义为代价换取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即通过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减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对债权人有失公平。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可能对公司内部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这势必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其次,控制股东可能迫使公司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最后,对侵权责任造成了规避。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成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的“交易”中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措施,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公司及其股东从中受益,却将损失转稼给非自愿债权人,使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遭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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