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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回来分家析产

外嫁女回来分家析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3-06-02 05:50:47 已帮助32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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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外嫁女回来分家析产有没有成功案例。
你好,外嫁女回来分家析产成功案例如下 【案情简介】 王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子一女,女儿邢某芳、儿子邢某军,丈夫邢某早逝。1992年王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找来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北房4间,当时邢某芳、邢某军均已参加工作,工资交由母亲王某掌管。建成后王某同邢某军住东侧3间,邢某芳住西侧1间。1993年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登记在邢某军名下。1996年邢某芳结婚搬到邻村婆家居住,西房一间堆放杂物。2000年邢某军延邢某芳曾住过的西房加盖两间房,并打通。2005年邢某芳与丈夫离婚,拟返回娘家居住,遭到邢某军拒绝。邢某芳将邢某军、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西数一间归其所有。 被告辩称邢某芳已经外嫁他村,户口已经迁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西数一间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 本案讼争的房屋是王某、邢某芳、邢某军三人共同建造的,虽然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被告邢某军的名字,但建房时,被告邢某军与其母王某、姐姐邢某芳共同生活,邢某军、邢某芳将工资收入全部上交王某,建房付出的款项,应视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因此,争议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虽然邢某芳后嫁到邻村,并将户口迁走,但这并不能视为邢某芳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利。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王某、邢某军居住三间、邢某芳实际居住西数一间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判决其中一间归原告所有,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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