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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1 14:03:52 已帮助17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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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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