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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1 08:30:47 已帮助28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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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这包括: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人身权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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