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受伤人员
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