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
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其中包括冒充军警人员
抢劫。 1、根据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2、根据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抢劫是抢劫罪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