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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行政效能体座谈会

劳动仲裁行政效能体座谈会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3-01 19:01:07 已帮助33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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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劳动仲裁

1.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形式上,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部门,但是,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导致了仲裁机构行政化的结果。虽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在实践中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其存在的弊端和缺陷却被诟病已久。


仲裁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自治,不是纯司法性,也不是纯契约性。仲裁的产生和发展应归功于商业社会。它是商人首先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靠自治才发展起来的,而后才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商业社会的客观需求,不是因为契约,也不是因为国家的授权,而是自治的结果。其特点是: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不是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在仲裁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反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其弊病在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强制”,是当事人一方启动仲裁程序后,另一方必须接受,在没有仲裁协议的前提下被申请人被迫参加仲裁。同时,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程序中的一环,是必须程序,当事人如果想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结果只能从仲裁程序开始,仲裁程序前置于诉讼程序,当事人不能直接寻求诉讼程序救济。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却无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依然可以以司法程序来救济,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形同虚设。


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化倾向显著,使当事人在解决劳动争议时费时费力,仲裁程序的启动和程序的展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庭审的准备,案件的审理以及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等程序性规定,其设计的繁简,时间的长短,都没有充分考虑。


例如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迫切希望仲裁能够尽快地作出裁决以免生活受到影响。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还为当事人设置了先行给付的程序,可我国仲裁程序中却无此规定。仲裁程序设置的繁顼给劳动者带来麻烦却给用人单位有机可乘,许多案件可以一拖再拖,使本来不对等的双方更加不对等。


3.相对于民商事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劳动仲裁员的资格标准大为降低。现时我国劳动仲裁员的学历标准是高中毕业,资格的取得采取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收取培训费和统一发证的一条龙程序,参加培训的人员基本上都能通过资格考试。无法想像没有严格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员能做好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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