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
非法同居从1994年2月1日开始算起。 规定是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
结婚登记政策而没有办理
结婚手续,就在一起
同居生活的,国家承认为
事实婚姻。94年2月1日之后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属非法
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