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指由
债权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命令。申请支付令属于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要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不适用这一程序; 2、请求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到期且数额确定,而且申请人一定要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
证据;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即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偿债义务,债权人不对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 申请人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2、请求支付的标的物、数额;3、所根据的事实、理由;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