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所有的股票,婚后增值的部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即属于投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