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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条款

返还彩礼的条款
中国农村的婚嫁彩礼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贫困山区从最初的几万元飙涨至目前十几、甚至二十几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个别农民把嫁女作为改变贫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轻人因彩礼问题而“婚不起”。针对一些地方天价彩礼、奢侈浪费办婚礼等问题,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进婚俗改革,倡导简约适当的婚俗礼仪。
2024-02-25 16:49:26 已帮助33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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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返还

(一)返还主体


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我们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二)返还标准


对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尺度如何掌握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男方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彩礼与婚姻有关,其返还与一般财物返还有所不同。收受彩礼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然应予返还。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则应区分未婚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果未婚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则应依据《解释二》第10条,可以主张全部返还;(2)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应返还彩礼的有两种情形:(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为法律所认可并保护。进而,男方给付彩礼所追求的结婚目的也已经实现。因此,原则上,男女双方结婚后,不存在退还彩礼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只有婚姻之名,并无婚姻之实的情形。显然,这也不是男方给付彩礼所期望见到的结果。故《解释二》第10条将其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问题是可返还彩礼的数额如何确定。由于现实中,相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实践中,对“生活困难”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解释二》规定的“生活困难”是一种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相对困难的,即使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也应当返还彩礼。如果以绝对困难作为判断标准,容易造成对给付方的不公,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我们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不再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解释二》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收受人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体现的是法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参照《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法立法原意上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目前城镇居民可考虑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相应地,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此外,在依据《解释二》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标准时,还可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具体而言:


(1)在男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男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


1)如男方有(例如女方隐瞒不宜结婚疾病),可考虑全额返还;


2)如男方无,适当减少。


(2)在女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女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


1)如女方有(例如男方有出轨行为),可考虑适当减少或不退还;


2)如女方无,可考虑全额返还。


(3)双方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


有关彩礼该不该还的问题,有点类似“家务事”的感觉,情形非常复杂,外人开来说不清道不明,也很难去判定该不该还。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已在上文中列举,比较详细,大家如有牵扯相关问题,可以对照情况,进行考量。文末,律师365网的编辑也要呼吁备婚的人们婚前审慎,结婚不是一头热的事情,而是牵扯到多个家庭的大事,必须事前考虑清楚,临事保持克制,遇到矛盾多做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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