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公司拆迁的征拆行为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况。
因此,补偿内容的确定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这些补偿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首先,对于企业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补偿。
特别是那些由国家出让的土地,我们应该以市场基准价格为依据进行评估和补偿;
其次,对于企业自行建设的厂房、员工宿舍以及仓库等建筑物,我们有责任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补偿。
如果企业是租赁的厂房,那么我们还需对其所遭受的租金损失进行补偿;
再次,对于房屋内部的装修以及附属设施,如不可移动的水电等配套设施,我们也需要结合其装修或建造的成本、使用年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据此提供相应的补偿;
最后,对于企业的设备重置与搬迁,我们同样需要进行细致的评估。
对于那些无法搬离的设备设施,我们需要结合其重置成本、成新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供补偿;
而对于那些可搬离的设备、设施,我们则需要考虑到搬迁所需的费用,以及搬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坏等问题,并据此提供相应的补偿。
此外,我们还需要对企业因拆迁而被迫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
具体来说,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方式将根据企业的性质、经营效益等因素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我们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